加班通常情况下就是指在每天8个小时固定工作时间外的时间工作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情形都会被认定为加班。下面,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就为你介绍哪些情况算加班,需支付加班费,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算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的情况
一、出差适逢双休日是否应当认定为加班
案例1:黄先生是单位的技术员,黄先生受单位指派至贵阳出差半个月,半个月中正好有两个双休日。这两个出差中的双休日应当认定为加班吗?
分析:出差与客户联系或完成其他任务,时间即由个人掌控,同时还要考虑出差人员的吃饭、休息等实际情况,应相当于短期的不定时工作制。在此情况下,出差在外适逢双休日,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加班费应该视具体情形而定。
第一种情形,若该双休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提供了劳动,应该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要么安排补休,要么支付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种情形,若该双休日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而是处于休息状态,尽管在出差地休息的质量与在居住地休息有所不同,但毕竟未为单位创造任何效益,,因此该双休日不算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费。
二、员工每天自愿提前上班,推迟下班,算不算加班?
案例2:小黄是某公司员工,自从入职以来,小黄一直是兢兢业业,每天自愿提前四十分钟上班,推迟半个小时下班。问,小黄的这种自愿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加班?
分析: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延长工作时间都是加班。延长工作时间按照劳动者加班的主动性,可分为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和被动延长工作时间两种。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属于加班。但是,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用人单位的批准,员工主动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加班。本案中的小黄就是属于后者。
三、周末参加培训是否应当认定为加班
案例3:很多人都有周末参加公司培训的经历,那么,周末参加培训的时间是否应该认定为加班呢?
分析:若培训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参加的,则应当视为正常出勤。若培训是在周末安排的,是否应该认定为加班不能一概而论,判决的关键点在于是否是为公司的利益和需要提供了劳动。要分情形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形,若培训是自愿性质的,既能提高员工本身的个人技能,又不需要员工承担培训费用,则该培训可以等同于公司对员工的福利,可以享受,也可以放弃,这样的培训就不属于工作性质的培训,因此不能认定为加班。
第二种情形,若培训是强制的,必须参加,尽管该培训的确可以提高员工的个人技能,但公司提高员工个人技能的目的就不是福利性质了,而是通过提高员工的个人技能来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那么该参加培训本身就是工作的需要,就应当认定为加班。
四、值班是否应认定为加班
案例4:刘某是北京某大学班主任。该大学安排学生每周一至周五上晚自习,每月向刘某发放晚自习补助150元。刘某认为,晚自习期间,班主任必须跟班,负责管理班级秩序、处理解决学生的问题,作为一个普通老师的正常日工作时间是8小时,故晚自习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时间。学校辩称,晚自习属值班性质,且学校已支付相应补贴。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承认其晚自习期间与正常上班期间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存有区别,因此晚自习的性质宜认定为值班,而非加班。
分析:加班,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通常是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但就本案而言,能否认定为加班,需视公司为其安排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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