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一男子因工资被扣不敢告诉老婆,而谎称自己被抢劫。为了显得更逼真,该男子用石头砸伤自己后报警。结果因报假警被警方行政拘留,下面,文典成都律师 为大家详细介绍下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适用条件,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新闻回顾:
11月28日19时许,陈某的家属向增城警方报警称,陈某在增城永宁街宁西朱宁路被人打伤后抢走2万元现金。
民警一开始向陈某了解情况时,陈某说他当天刚好从朋友那儿收回借出的2万元现金,在独自骑电动车经朱宁路返回的路上,被一名男子用砖头砸伤头部后晕厥,抢走身上的2万元。醒来后他第一时间接到家人打来的电话,告知了家人,家人马上报了警。
警方立即组织警力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细致勘验和走访调查,然而却发现很多疑点。如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里没有与陈某描述的嫌疑人外貌相符的人员出现,医生在给陈某验伤后认为不符合晕厥条件等。
民警再三与陈某反复核实案发经过时,其表现支支吾吾,前言不搭后语,更引起了警方的怀疑。于是,民警耐心地给陈某及其家属做思想工作,说明谎报案情的后果,劝说其向警方告知实情。
在听了民警的劝说后,第二天一早,陈某主动来到辖区宁西派出所,向民警道出了实情。
原来,被人打伤后抢走2万元现金的事完全是陈某自己编造的。他因近两个月被单位扣发了工资,不敢告诉老婆,便谎称将自己的2万元工资借给了他人。
11月28日,他骑电动车在路上不小心摔了一跤,于是灵机一动,想到借这次机会把之前撒的谎圆了,又谎称刚收回的2万元被抢走了。为了显得更逼真,他还找来一块小石头砸伤了自己的头。老婆见他迟迟未回家,打电话找他,陈某便说自己遭遇了抢劫。家人信以为真,马上就报了警。
陈某原本想骗骗老婆,没想到报警后警察很快找上了门。其实,当警方第一次找到陈某时他若能如实告知真相,及时解开误会,就不会导致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可他并没有。
只因为面子,陈某不但没有向民警说实话,反而绘声绘色地向警方描述了一场被抢劫的“亲身经历”,无视谎报案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
经调查,陈某对其谎报案情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警方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人身罚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 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 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2013年12月底,北京市所有劳教所均已摘牌,所有劳教人员也均已被释放。
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 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 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法条中:6类以列举方式全部列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拘留。
行政处罚适用条件限制
行政处罚适用是指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
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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