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了几次针对某公司的内容,结果被告了。杭州上城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中,连续五日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刘某是B公司发起人、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6日,电力系统某知名公司A公司对B公司进行增资,成为B公司的大股东。后来,在B公司运营中,刘某与A公司产生纠纷。
2015年7月19日,B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刘某辞去总经理职务。2016年4月27日,B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然而,在B公司解散前后,刘某心里一直觉得不平衡,多次在朋友圈发布“A公司自投资B公司起就开始整垮B公司的计划”,以及包含“黑心企业”、“强盗公司”、“黑心狠毒,诓骗、抢劫、掠夺”等侮辱性字眼的言论,辱骂A公司及相关人员。A公司获悉后,起诉刘某名誉侵权。
本案中,刘某在朋友圈中多次使用诸如“抢夺”、“诓骗”、“强盗公司”等侮辱性字眼来形容A公司,已经构成了侵害他人名誉权中的侮辱行为。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连续五日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A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自媒体时代下,人人都是信息的制造者与传播者,我们在传播信息时一定要规范自身行为,不能恣意放纵自己,只要自由,不讲责任,以免触碰法律底线。而当我们发现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犯,一定要及时保存相关证据,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