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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聪诉网易侵犯名誉权索赔20万元 谈谈侵犯名誉权赔偿标准

作者: | 来源: | 发布于:2017-06-28 11:26:52 | 点击量:

因认为网易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冒用其名义发文侵犯了其名誉权,王思聪将网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网易公司提供网易号“小于叔”的注册主体信息;删除“网易新闻”客户端上关于《baby回归跑男被喷,王思聪:baby就只能在综艺节目混混了》的全部报道;立即刊登道歉声明,澄清事实恢复名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维权指出的合理开支151040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侵犯名誉权赔偿标准

"baby只能在综艺节目混"这锅国民老公不背!生活中不少人可能也面临过遭人诽谤的情况,很多人可能并不在意,任由它去。小编在此提醒,公民的名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并且不容他人侵犯的。如果公民的名誉权被侵犯的话,则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损失。那么侵犯名誉权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来为大家谈一谈。

侵犯名誉权赔偿标准

《民法通则》第101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侵害名誉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一是财产损害。在侵害名誉权的情况下,也会使受害人遭受财产的损害。此种情形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二是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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