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9日在成都举行,大会上二次审议的《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中指出,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的护理照料时间。
《修订草案》强调,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审稿还提出,“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向老年人免费开放”;“鼓励影剧院、经营性文化体育设施等为老年人优惠开放或者设置免费开放时段、区域。”
值得关注的是,二审稿还加大了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暮年人的优待力度,提出,“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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