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于以物抵债协议能够产生优于一般债权的物权期待权,可排除强制执行2022-04-282013年6月19日,任晓文、恩泽经营部、恒泽公司、陈志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由恒泽公司以750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2单元14层1413号办公用房出售给任晓文,虽然该办公用房购买价约壹仟余万元,但恒泽公司明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用恒泽公司应偿还恩泽经营部的借款7500000元抵偿任晓文应付恒泽公司的购房款,互不找补,合同签订后,恒泽公司与恩泽经营部之间的750万元借款权利与义务终结;各方同意恒泽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前以原价回购办公用房,如恒泽公司在2014年6月19日以前将购房款7500000元支付到任晓文账户,则应于2014年6月29日前或恒泽公司领到房屋产权证后10日内配合(以后到时间为准)任晓文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同时合同约定,恒泽公司将购房合同原件及交购房款的收据原件交给任晓文保管并同意公证委托任晓文指定的专人到开发商处领取房屋产权证原件,委托任晓文指定的专人配合任晓文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合同还对违约责任、房屋返租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