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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不等于“加班”,主张加班费法院不支持

作者:成都劳动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7-08-15 11:36:58 | 点击量:

因上级部门要求,公司组织员工轮流值班,员工主张加班费,法院却不支持,这是为什么呢?下面,文典成都劳动律师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下。

主张加班费法院不支持

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法院一般亦不予支持。

以上两种情况下,劳动者虽然无法获得加班费,但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

延伸阅读:主张加班费,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主张存有加班事实的劳动者,应提举有效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确曾安排加班。

如劳动无法提举充分、有效证据,则有可能承担败诉风险,故建议劳动者增强留存证据意识,以便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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