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级部门要求,公司组织员工轮流值班,员工主张加班费,法院却不支持,这是为什么呢?下面,文典成都劳动律师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下。
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法院一般亦不予支持。
以上两种情况下,劳动者虽然无法获得加班费,但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
延伸阅读:主张加班费,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主张存有加班事实的劳动者,应提举有效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确曾安排加班。
如劳动无法提举充分、有效证据,则有可能承担败诉风险,故建议劳动者增强留存证据意识,以便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阅读完以上内容,如果您还有疑惑,可以直接咨询文典在线律师 ,专业劳动律师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了解更多劳动保障知识、工伤维权知识就在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官网劳动工伤栏目,欢迎收藏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下一篇:女职工小产休假有工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