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羊民初字第3115号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69年2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5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夏阳,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成都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成都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受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成都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4年11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了办理公告通知书,并告知其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 卿
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
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雷致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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