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羊民初字第3119号
原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夏阳,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成都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成都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公告》、《办理公告通知书》,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原告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七日内交纳公告费300元,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 维
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
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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