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是一种有别于传统经营的营销模式,俗称“连锁加盟”。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关费用。其中的加盟保证金,就是为了约束被特许人履行合同约定,若特许人不履行合同,理应退还被特许人交纳的加盟保证金。
案情介绍:
2017年10月2日,程某在通过网络咨询后选择来文典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详谈,据程某介绍,她在2017年4月11日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A授权协议》,协议约定:某科技公司(甲方)授权程某(乙方)使用特定“A”中文商标、中文标识、标记、标志、专用图片、专有设计、文字、符号及其他宣传用语、商号等,乙方成为甲方的授权合作商,在甲方核准授权区域经营一家或若干家“淘天堂保税店”。
某科技公司向程某出具了《授权书》,授权其成为四川成都环球中心区域经销商,授权期限从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2017年4月17日,某科技公司(甲方)与程某(乙方)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委托甲方对拟在天府大道北段某西区设立的“A保税店”进行委托经营和管理,委托权限为提供与托管店铺经营管理有关事项的指导服务,合同委托经营期限为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1日;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托管店铺装修预付款16万元;甲方保证店铺于2017年5月28日正常交付营业。同时双方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程陶初期投资为55万元,预期收益每年不低于15%。
协议签订后,程某分别于2017年4月14日、21日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了加盟保证金及装修预付款共计16万元。但时至今日,店铺仍未开业。
程某联系某科技公司负责人要求退还16万元,某科技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程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7年7月20日起半年内退还16万元。但之后,某科技公司并未履行承诺。
因此,程某委托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车忠河律师、李影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程某委托后,根据多年办案经验,结合案情指导程某搜集、保留相关证据,并帮助当事人草拟、提交起诉状和证据等材料。审判时,法院采信了相关证据。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程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因程某未与某科技公司实际履行上述协议,某科技公司向程某出具的《承诺书》是某科技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某科技公司应依约履行承诺的退款义务。
同时,根据《承诺书》退款的内容,程某与某科技公司已经就解除《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和《补充协议》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对于程某要求解除《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和《补充协议》的主张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程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和《补充协议》;
二、被告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装修预付款及加盟保证金16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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