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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勇律师为被告成功辩护,被告犯故意伤人罪被判从轻处罚

作者:刘强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01-09 18:01:03 | 点击量:

法律之所以存在,在于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秩序。当有一天,有人触碰法律的底线,无论有意还是无意,只要接受法律的惩戒,只要能够诚心改变、悔过,就能实现自我的救赎。因此,法律惩戒的目的不是让人绝望,而是给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一个重新开始的希望。

委托代理经过

2017年9月9日,周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2017年9月11日,周某之子周某某前来我所咨询,我所组织专业律师进行接待。我所律师询问相关案情时,周某某哭诉其父平日为人忠厚老实,平日亦很随和,但由于案发之日情绪过于激动,以致于失手伤害他人。我所律师通过与周某某的交谈,对整个案情有了初步了解,同时,作为专业律师亦建议周某某立即委托我所律师担任其父之辩护人,由我所律师前往会见周某,以便从侦查阶段开始维护周某权利。周某某在听取律师意见后,即刻委托我所律师作为其父辩护人。

2017年9月10日,对于周某某的委托,我所迅速成立以高勇律师负责处理,刘强协助办理,其他人员辅助办理的专业律师团队。律师团队成立之日,高勇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周某,告知周某我所律师接受其子委托,作为他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辩护人,并向周某了解了基本案情。

侦查期间,我所律师多次前去会见周某;移送审查起诉后,我所律师团队第一时间研读卷宗,分析整个案情。在此过程中,我所律师与周某某经过不懈努力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终在审判阶段,检察院建议对周某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之间量刑。而我所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周某有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周某系初犯、偶犯,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矛盾,一时冲动造成这样的后果,请求减除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我所律师辩护意见。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8日,周某因琐事与刘某甲、刘某已等人发生口角纠纷进而发生抓扯,后周某手持半把剪刀将刘某甲、刘某乙捅伤,将桂某划伤。经鉴定刘某甲、刘某乙损害程度为重伤二级、桂某为轻微伤。

案件结果

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周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其辩护人关于周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周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桂某的损失,并且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半把剪刀予以没收。

律师心得

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量刑时亦需根据具体案件做到罪刑相适应,给犯罪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犯罪者亦能感受刑法的温度。

判决书复印件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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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1-09 18:01:03 【打印此页】【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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