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家中坐,百万债务天上来”,当遭遇这样的“飞来横债”,不管个人情绪如何压抑、委屈、无助,最重要的是稳定心神,及时与律师联系。即使万念俱灰,在律师的专业分析之下,一切皆有可能、万事皆有转机!
委托代理经过
2017年6月29日,黄某拿到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黄某与前妻缪某共同承担债务本金128万元及其利息,对于黄某来说“意外”的背上了一百多万债务,让他倍感压抑、委屈。明明自己都没有借过钱,却“飞来横债”。
2017年7月4日,万念俱灰的黄某来到我所进行咨询,我所配备专业律师团队分析黄某案情,最终黄某经过我所律师专业分析,感受到此案仍有翻盘余地,故委托我所代理其二审案件。
2017年7月5日,针对黄某此次的委托,我所积极配备专业团队进行处理,最终形成由徐鹏律师负责办理,刘强协助办理,其他人员辅助办理的专业案件律师团队。经过办案律师团队对黄某案情的认真分析、探讨,并与黄某仔细沟通了解案情细节。通过分析黄某的职业、家庭收入,黄某与缪某婚姻存续期间黄某与缪某的居住地址,以及借款期间缪某的银行转账流水去向等各种案件细节,最终我所律师团队向二审法院提出“驳回被上诉人牟某对上述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牟某承担”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主办律师积极维护黄某权益,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消除”了黄某百万债务。
裁判要点
借款人未举证证明出借款项时夫妻另一方参与此项借款或对此项借款知情,借款人对夫妻双方的家庭背景亦是知情,对于借款数额巨大的债务亦明显超出了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对金额巨大和交易特征明显不符合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2008年黄某与缪某登记结婚,2017年1月登记离婚。自2016年8月22日起,缪某陆续向牟某借款总计285万元。截止2017年3月9日,缪某尚欠1325000元本金未偿还,于是给牟某出具欠条,载明:
本人缪某向牟某所借款项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除2016年11月8日所借60万元月利率2%,所借款项利息已付清,现仍有借款本金人民币1325000元未归还牟某。
立据人:缪某
日期:2017年3月9日
牟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缪某、黄某归还借款本金1325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2017年3月9日期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案件诉讼费用由缪某、黄某承担。
诉讼中牟某同意将150多万元借款多支付的利息予以抵扣。
一审法院认为,牟某与缪某借贷关系成立,缪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双方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判决缪某与黄某共同偿还牟某借款本金128万元及利息。
二审判决要旨
第一,牟某据以起诉的《欠条》仅有缪某签字,并且还有案外人提供房产作为担保,牟某并未举证证明在出借款项及出具《欠条》时黄某对此借款知情或参与了借款过程,也无证据证明向黄某主张过该笔借款。
第二,牟某与缪某本身有亲属关系,对黄某、缪某的职业、是否存在家庭共同经营行为是知情的,案涉借款本金高达120万元,明显超出了缪某和黄某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牟某在出借款项和对账时均未要求黄某在《借条》《欠条》上签字,反而是缪某与黄某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参与到借款过程中,明显不符合夫妻共同举债的特征。
第三,牟某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结合缪某二审中提交的与牟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牟某在向缪某借款时,十分关心缪某是否能联系上夏某、公司贷款审批情况及公司运营情况,再次印证牟某在出借款项是知晓借款用于缪某所在公司,而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第四,通过分析缪某相关银行对账单,在2016年8月22日至11月22日短短3个月时间牟某向缪某转款高达270万元,缪某在接收借款后立即将款项转给不同的自然人和公司,上述款项金额和交易特征明显不符合夫妻共同生活实际情况。
综上,黄某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不当,应予改判,判决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XXX区人民法院(201X)年X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
二、缪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牟某支付借款本金128万元及利息。
律师心得
谨慎对待案件,寻找每个案件细节,掌握并发现对当事人有力证据,结合专业法律知识,对每位当事人负责,最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判决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