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汉族,1976年3月2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巫雨容,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四川A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
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77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范某,女,汉族。1984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四川A贸易有限公司、韩某某、范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受理,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宁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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