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羊民初字第3092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夏阳,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夏富林,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职务不详。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成都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成都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14年09月10日向原告发出了办理公告通知书,限期原告在收到此通知书的七日内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公告费并办理公告的刊登手续,但截至2014年11月21日,原告仍未缴纳公告费并办理公告的刊登手续。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卿
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
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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