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如果一方私自出售,房屋买卖合同还有效吗?如果房屋产权是登记在一人名下,他可以私自出售该房屋吗?下面,成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为大家详细介绍这其中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典型案例:夫妻分居,丈夫私自出售共有房屋
王先生与妻子张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产权仅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之后,由于夫妻产生矛盾,妻子张女士去了美国。
2013年6月13日,王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装修共计15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李先生。签约前后,李先生共向王先生支付了定金和房款98万元,尚有未付房款57万元。王先生由此向李先生出具了收据及《同意书》。《同意书》载明:本人出售房屋,此房屋于2013年7月3日交付。
2013年7月5日,也就是李先生迎接新房的日子,张女士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利限制手续,房地产部门以法院已受理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于7月6日作出核准。
李先生听到这个消息,一怒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王先生按合同约定履行过户手续、交付房屋并偿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诉讼期间,法院根据王先生夫妻的具体情况,依法追加张女士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法院认为,第三人虽然基于婚姻关系的存续而依法享有对涉案房屋与李先生共有的权利,但在第三人未就此提出主张且房屋产权未登记至其名下前,第三人实际并未取得对涉案房屋完全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第三人对此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判断。
王先生作为登记的产权人将涉案房屋出售的行为并不构成物权上的无权处分,而李先生亦是基于对物权登记的信赖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因此,王先生及第三人的抗辩及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第三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一方私自出售房屋,合同效力待定
针对本案例,律师认为,此为王先生和张女士的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王
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与买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至少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有待房屋共有人张女士的追认,在张女士没有追认的情况下,实为无权处分的合同,自始无效。
《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应该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有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的适用是影响案件结果的重要因素,因此,律师在工作中要秉着专业、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它疑问,请直接咨询文典在线律师 ,会有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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