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江苏昆山发生了一起暴力事件,宝马车主在和电动车主发生冲突时,拿出随车携带的刀具对电动车主进行追砍,结果却被电动车主反杀。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今天,文典成都律师 为大家分析下电动车主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新闻简讯:
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双方争执不下时,宝马车上一灰衣男子拿出刀对电动车主进行挥砍,期间刀脱手,被电动车主拾起并回砍,灰衣男子连连躲避逃窜,但电动车主仍连砍其数刀。冲突中双方均受伤,刘某某(灰衣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什么是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是《刑法》中对正当防卫的定义,通俗点讲就是你在遇到他人不法侵害的同时,用相同的方式、力度进行反击,就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下面,回到本次事件中,电动车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呢?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是防卫过当,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过于理论化和理想化,《刑法》对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手段、力度做了异常严格的规定,在现实中防卫者几乎不可能做到。
第二、电动车主拾起砍刀之后的行为合情不合法,前面被砍被威胁了那么久,之后在这样的情绪支配下,反砍几刀从情理上可以理解。但是,从法律规定上,对他严重不利的是,他防卫的时间是在对方对其失去砍刀威胁之后,手段是反过来的砍刀对赤手空拳。在现在的刑事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体系中,这对电动车车主是极为不利的。
第三、人死为大的观念。这样的观念可怕之处在于,它已经植根于几乎每个人的心里,程度已经深到你几乎意识不到这种观念的存在,变更理所当然的一种假定了。不难想象,死者家属和代理人完全可以在这样的观念支配下,提出电动车车主之后的行为时间、手段、力度都远远超过正当防卫的范围,至少应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首先,对方从车里拿了一把刀出来,直扑白衣男子,并砍了好几下,属于明显的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白衣男子趁其刀落之际,快速抢刀,并挥刀反击,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至此毫无争议。
其次,刀掉在地上之后,两个人有抢刀的行为,可以认为当时的危险状态还在继续,并未消失或停止,此时,依然可以正当防卫。
电动车男在抢到刀之后,宝马男依然意图夺刀,此时可以看作危险状态仍在继续,此时电动车男拿刀砍宝马男第一下,我认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即便失手将其砍死,也能在正当防卫范围内辩护。
如果定性成是正当防卫,那这后补的几刀,又怎么解释?我认为可以这样解释:
1、纹身男好几个帮凶,同时在对白衣男子实施不法侵害,你怎么能确定所有人的不法侵害都已经停止了呢?别的帮凶可是一刀没挨,胳膊腿都健全着呢,哪怕是对你撸一个拳头,吐一个口水,那也是不法侵害,至少有潜在的不法侵害。所以,不法侵害并没有停止。
2、只要不法侵害没有停止,正在进行,则好解释了,根据上面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于正在行凶的不法侵害,防卫人可以无限防卫,即便把人弄死了,也不用承担责任。所以,白衣男子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让受害人在紧急情况下自救。如果敌动我才能动,敌不动则我也不能动,那不是正当防卫,那是傻帽加弱智。人家都掏刀子了,难道你等着被人家砍?所以,对于这种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的正当防卫,司法应当宽容正当防卫人在防卫时的必要荷尔蒙冲动,毕竟人不是机械的法条,也不是机器,不是摁个开关说停就能停的。
笔者倒是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人不是机器,人的行为也没有机械程序来限定,而是根据实际情景作出的反应,所以,当电动车主拿到刀时,他的回击是在受到宝马车主和他朋友的威胁后,认为自己仍处在危险之中,而做出的举动。最终结果如何,让我们静待法院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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