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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第一夫人又陷剽窃风波,在我国对剽窃是如何认定的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05-09 14:10:06 | 点击量:

近日,美国第一夫人在参加一项公益活动时,为配合该活动而推出一本由她撰写的儿童安全上网手册。随后有网友发现该本手册与美国前任总统奥巴马任期内出版的一本书内容如出一辙。那么,在中国是如何界定剽窃的呢?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为大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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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剽窃是如何认定的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

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

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也有人对这种数量界限提出异议,认为对剽窃(抄袭)作品的认定,很难单纯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是要从“质”上来确定。

此种见解也并非没有道理,但如何从“质”上来确定同样也很难把握。

但不论如何,剽窃(抄袭)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著作权法》明令禁止的侵权行为,其法律后果是新《著作权法》第46条所明确规定的:“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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