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一商场的淘气堡内发生了一起斗殴事件,现涉事三人因故意伤害罪已被刑事拘留。那么,故意伤害和殴打的区别是什么?文典成都律师 为大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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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公安局工人分局称,1月6日,何某(男)孩子和邓某(女)孩子在某儿童乐园淘气堡内玩耍时因玩具发生争执,何某与邓某产生口角,何某随即带孩子离开。约20分钟后,何某和宫某(男)和宫某华(男)返回,又与邓某产生口角,三人用凳子对邓某及邓某儿子赵某(13岁)进行了殴打,随后逃离现场。
工人分局称,分局接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出警对案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积极协调医院救治伤员。警方确认了打人者身份,并迅速展开抓捕工作。三名嫌疑人今天上午11时许到工人分局投案自首。
经刑事技术鉴定部门鉴定,邓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故意伤害与殴打的认定界限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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