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3438825761

时事解读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时事解读

三男铁凳砸打母子,故意伤害与殴打的认定界限是什么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01-09 15:28:24 | 点击量:

近日,辽宁省一商场的淘气堡内发生了一起斗殴事件,现涉事三人因故意伤害罪已被刑事拘留。那么,故意伤害和殴打的区别是什么?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为大家介绍。

点击新窗口打开

新闻回顾:

铁岭市公安局工人分局称,1月6日,何某(男)孩子和邓某(女)孩子在某儿童乐园淘气堡内玩耍时因玩具发生争执,何某与邓某产生口角,何某随即带孩子离开。约20分钟后,何某和宫某(男)和宫某华(男)返回,又与邓某产生口角,三人用凳子对邓某及邓某儿子赵某(13岁)进行了殴打,随后逃离现场。

工人分局称,分局接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出警对案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积极协调医院救治伤员。警方确认了打人者身份,并迅速展开抓捕工作。三名嫌疑人今天上午11时许到工人分局投案自首。

经刑事技术鉴定部门鉴定,邓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故意伤害与殴打的认定界限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阅读完以上内容后,如果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直接拨打文典在线律师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专业律师线上一对一为你解答。

相关知识推荐:

故意伤害罪相关法律规定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1-09 15:28:24 【打印此页】【关闭
成都律师事务所

上一篇:工信部要求网络平台必须支持账户注销

下一篇:五岁男孩家门失踪,敲诈勒索数额和量刑的关系

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秉承开放、包容、超越、引领的办所理念,欢迎优秀的您加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