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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口垃圾倾倒案,污染环境面临刑事处罚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7-09-16 14:05:06 | 点击量:

你会将生活垃圾、生产垃圾随意倾倒吗?近日,随意在长江口倾倒垃圾的9人被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

长江口垃圾倾倒案

新闻回顾:

据通报,2016年4月下旬,浙江省桐乡市天顺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通过招投标获得为期1年的浙江省海盐县生活垃圾外运处置业务。2016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倪炳松(天顺公司负责人、股东)、周文松(天顺公司股东)伙同公司其他人员,为共同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被告人张根、洪小勇等人(另案处理)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价格,将35570.26吨生活垃圾交由张根、洪小勇等人处置,其中19589.94吨生活垃圾被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太仓段,15980.32吨生活垃圾被运至浙江湖州、安徽等地非法填埋,严重污染环境。

经鉴定,涉案的生活垃圾为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其中挥发酚超标80倍至32200倍不等。随意倾倒、非法填埋的35570.26吨垃圾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合计20218775.1元。

事件法理: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随意倾倒垃圾一时方便,却会对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活环境造成极大破坏,所以,对乱倒垃圾者造成后果严重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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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09-16 14:05:06 【打印此页】【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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