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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状告九旬老母,赡养义务必须给赡养费吗

作者:成都婚姻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7-09-05 10:25:28 | 点击量:

近日,“女儿状告九旬老母”的新闻引起大家关注,由于,母亲舍不得拿出养老金,而女儿的退休金又不足以赡养父母,无奈之下才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我们知道孩子对父母有赡养义务,那赡养义务必须给赡养费吗?如果给不起是不是就没尽到赡养义务呢?

赡养义务

女儿状告九旬老母 希望母亲拿出部分养老金

郑女士的父母结婚时属于再婚,所以郑女士有三名同母异父的哥姐,还有三名同父异母的哥姐,均在北京市城区居住。但他们对父母非常冷淡,很少看望和打电话,其中有3位几年都没有来看望父母,只有郑女士同父同母的妹妹与郑女士共同照料父母。

由于母亲所在敬老院的费用逐年递增,郑女士无力独立负担,而母亲却舍不得将养老金拿出来,郑女士被迫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母亲把养老金先拿出来作为养老开支,不足部分再由子女共同负担。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家庭矛盾得到解决。

赡养义务必须给赡养费吗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赡养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满足,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所以,赡养老人不一定只是给赡养费,子女也应履行“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家有一老如有一宝,希望大家都能妥善的处理家庭矛盾,家庭和睦才是幸福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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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09-05 10:25:28 【打印此页】【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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