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某医院,26岁的规培医生陈德灵在夜班前猝死。之前他经常加班、通宵忙碌,猝死前曾连续夜班。事发当晚,夜班时没去接班,同事这才发现,他已经猝死在宿舍。
近年来,中国职场中的“过劳”现象,不容忽视,每次发生过劳死的典型案例都能引起人们的热议,这当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我们国家在医学上、法律上目前都没有办法给过劳死下一个准确的定义。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劳动保障制度,但是没有考虑对于大量脑力劳动者工作中的精神压力。而且在制度层面,我国还没有对“过劳死”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对“过劳死”的国家补偿机制尚不健全,没有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赔偿范畴。
在工伤认定方面,无论是《工伤保险条例》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更多规定的是外部条件对劳动者的伤害,对劳动者自身原因而视同工伤的,仅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一种情形。关于“48小时”的起算时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关于“48小时”之限,已引发了越来越多的争议。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后,即使没有抢救的价值,为了不承担工伤责任,也千方百计进行抢救,以拖过48小时;而有些劳动者的家属,考虑到该“48小时”规定,为享受工伤待遇,不得不放弃抢救。这就造成了“家属拼命埋活人,单位拼命救死人”的荒诞现象。希望立法上能够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认定条件之一,从而使“过劳”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
但就目前而言,我们要知道不管是突发疾病还是过劳死,只要是在上班时间死亡的都属于“工伤”,工作单位都有给予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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