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危急的情况下,很多人会选择立口头遗嘱,但是口头立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什么样的口头遗嘱是有效的呢?下面让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的律师来为大家介绍。
口头遗嘱是指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遗嘱。由于口头遗嘱是以口述形式来确定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非书面形式,且具有紧急性,所以在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怎样的口头遗嘱才是有效地遗嘱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以上就是关于口头遗嘱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还有此方面的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文典在线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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