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分别起草《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建立社保黑名单制度,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与“五险一金”和享受相关待遇的合法权益。
制度施行后,下面这些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受到联合惩戒。
社保“黑名单”
根据人社部的《征求意见稿》第5条规定,下面这6种情形拟列入社保“黑名单”——
1. 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它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3. 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4.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5. 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社保“黑名单”将受到以下限制: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社保“黑名单”惩戒期限:
社保“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住房公积金“黑名单”
根据住建部的《网上征求意见稿》,在住房公积金方面,以下6种情形将列入“黑名单”——
1. 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2. 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仍不执行的;
3. 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
4. 违规提取或者协助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退回的;
5. 违规获取或者协助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6. 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经催收仍不偿还的。
列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将受到以下限制: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已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优惠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
住房公积金“黑名单”期限有多久?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一般为1年。
设立“五险一金”黑名单的意义:
其一,有利于保障公民权益。根据相关法律,“五险一金”属于“应当缴纳”的项目,法律上应当即为必须,表明缴纳“五险一金”是一项不可逃避的法律义务。然而,一些企业为了减少成本,不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且拒不整改。同时,少数房企出于私利考虑,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这些行为,以往只是进行处罚,震慑作用有限。引入“黑名单”制度后,失信企业将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优惠政策等方面受到限制,势必大大提高企业对于依法缴纳“五险一金”的敬畏。
其二,有利于确保基金安全。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老钱”、“救命钱”,但总有少数人将黑手伸向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骗取医保金、冒领养老金、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等行为时有发生。近年来,各级各部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如今,黑名单制度的建立,相当于给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又加了一道“保险锁”,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代价,必将使不少人打消弄虚作假的念头。
其三,有利于防止信息泄露。尽管《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相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但现实生活中不乏社保信息泄露的案例。数据显示,仅从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涉及居民社保信息泄露的报告就达46个,其中高危44个,至少涉及19个省份,涉及人员高达5200万。根据征求意见稿,“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也将列入社保“黑名单”。该规定无异于给社保个人信息架起“高压线”,通上“高压电”,让不法分子不敢逾越雷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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