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时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拥有的财产,那么,在准备结婚时,男方给女方买的首饰算不算是共同财产呢?文典成都律师 为大家解答。
结婚时送给对方的首饰属于共同财产吗
甲(男)与乙(女)是高中同学,从大学开始谈恋爱,感情一直非常稳定。2016年6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6年7月,甲购买了一枚价值两万元的钻戒作为结婚戒指。2016年8月,甲与乙举办结婚仪式,并亲手给乙戴上钻戒。2017年6月,因双方感情不合,甲与乙开始分居生活。2017年12月,甲欲与乙离婚并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甲认为钻戒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乙认为钻戒是她的个人财产。
【案件焦点】
本案的分歧在于对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结婚钻戒是在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钻戒是乙的个人财产,乙享有钻戒的所有权。
【法理分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院判决】
虽然钻戒是甲在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乙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乙专用的生活用品,归乙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乙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甲给乙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对乙的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
所以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乙的个人财产,归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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