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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行使方式有哪些

作者:成都婚姻家庭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7-09-28 17:13:27 | 点击量:

夫妻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定期看望孩子,那么,行使探视权只能见一面就走吗?可以带孩子回家短期居住吗?文典成都婚姻家庭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为你解答。

探视权行使方式

探视权行使方式

实践中,一般常用的探望方式有:逗留式探望和看望式探望。

1、逗留式探望,是在约定或判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把孩子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的方式。

2、看望式探望,则仅是在一定时间内由探望人探望,不能将孩子领走。

这两者比较看来,看望式探望一般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但是不利于探望权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而逗留式探望时间较长,有利于探望权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不过就逗留式探望而言,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来看,要求探望权人应该有较好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且探望权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有不良生活习惯或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同时要求子女有比较充裕的时间,一般只有在子女寒、暑假或其他假期才能适用。

不过,不管是哪种探望,其实只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不管是短期居住,还是长期居住,都不是大问题的。并且,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就是必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因此,夫妻离婚时要协商好探视权行使方式,避免日后引发纠纷。若您需要律师帮助,可直接点击文典在线律师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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