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约束员工更好工作,加强公司管理,不少企业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制”作为员工的日常工作考核,不少员工因业绩排名靠后便遭遇解雇。末位淘汰制度到底合不合法?遭解雇是否可以要求赔偿?下面让文典律师来为大家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在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末位淘汰,该规定也会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效。并且,“末位”也不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能胜任”,“不能胜任”是指劳动者不具备完成岗位任务的基本工作能力,但是即使所有人都胜任工作,也有人会排名末位,即使所有人都不胜任工作,也会有人排名第一,所以两者并不能直接划等号。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为其提供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仍不胜任,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末位淘汰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和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末位淘汰是否能索赔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生活中遭遇此类纠纷无法协商,可以选择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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