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有儿子的话,在离婚的时候儿子的抚养权就会判给其中一方,另一方承担按时提供抚养费的责任。那要是孩子患上疾病尤其是重大疾病,其可以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吗?下面让文典婚姻家庭律师来为大家介绍。
【案例】
2009年,林某与尹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由林某抚养,尹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万元(从离婚后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2013年,15岁的儿子因患重病住院,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林某要求尹某分担孩子医疗费用,其以一次性抚养费已经支付完毕为由,拒绝分担孩子的医疗费用。
【解析】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因此,尹某作为孩子的生父,虽与孩子的母亲已经离婚,也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但并不能以此为由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孩子仍有权要求其父亲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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