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字712号
申请执行人郫县A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犀浦镇天府路。
法定代表人晏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阳,系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
被执行人周某,女,汉族,1981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
申请执行人郫县A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郫民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某、周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某某、周某的存款17683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
执 行 员 王生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 文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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