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4583号
原告梁某某,男,汉族,1951年3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郫县。
委托代理人李海,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A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游健,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四川A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A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皇传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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