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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四川A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 来源: | 发布于:2017-06-13 14:53:37 | 点击量:

(2015)金牛民初字第4583号

原告梁某某,男,汉族,1951年3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郫县。

委托代理人李海,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A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游健,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四川A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A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皇传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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