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3438825761

文典案例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典案例

唐某某诉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 来源: | 发布于:2017-06-13 14:05:50 | 点击量:

(2013)射洪民初字第3963号

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66年8月17日,汉族。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玲,系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某某,男,生于1969年4月13日,汉族。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蔡天于,系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玲,被告龙某某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蔡天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诉称,2012年3月23日,被告龙某某因承包工程之需在原告处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半个月归还,被告龙某某出具了亲笔借条。当天我就即通过银联支付系统向被告转账36万元,另外再现金交付4万元,共计借与被告龙某某人民币40万元。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事后原、被告口头补充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10%。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诉请法院判令:

1.被告龙某某向原告唐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按月息10%支付从约定的还款日2012年4月8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龙某某承担。

被告龙某某辩称,我向原告唐某某借款40万元属实。借款时,我们没有约定利息。我已通过农村信用社、工商银行以转账的方式以及介绍人涂叙文已经向原告还清了借款。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

2、欠条一张,以证明被告龙某某向原告唐某某借款40万元的事实;

3、证人涂某某的证言,以证明原告唐某某借款给被告龙某某的事实,并证实证人涂某某未帮被告龙某某还款给原告唐某某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被告龙某某质证无异议。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唐某某提供的上列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对原告唐某某主张的于2012年3月23日借予被告龙某某人民币40万元的事实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被告龙某某申请,本院调取了被告龙某某在遂宁市蓬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的账户往来流水账目信息,证实了被告龙某某已向原告唐某某还款12万元的事实。原告唐某某对被告龙某某已偿还借款12万元无异议,本院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综合上述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2年3月23日,被告龙某某在原告唐某某处立据借款40万元,借条载明:“今借到唐某某现金40万元正属实。还钱半个月。”双方未约定利息。2012年6月至10月,被告龙某某通过遂宁市蓬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转账共计向原告唐某某偿还借款12万元。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唐某某于2013年11月6日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请求。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龙某某向原告唐某某借款40万元,借款逾期后,除被告龙某某已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外,至今仍下欠原告唐某某借款本金28万元,本院对原告唐某某诉请判令被告龙某某偿还下欠借款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龙某某于2012年3月23日给原告唐某某出具的借条中未有利息约定,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曾就借款利息进行过明确约定,本院对原告唐某某主张的原、被告曾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0%并按此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原、被告之间对借款期限有过明确约定,被告龙某某逾期还款,其逾期还款的借款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从约定还款日2012年4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8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从2012年4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唐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2000元,被告龙某某负担5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晓彬

人民陪审员  董玉芝

人民陪审员  张德前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冰军

相关知识推荐:

怎么追讨民间借贷欠款

民间借贷诉讼费标准是多少

个人借款利息多少不算违法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06-13 14:05:50 【打印此页】【关闭
成都律师事务所

上一篇:马某某与杨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成都A科技有限公司诉成都B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C网络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彭某某、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秉承开放、包容、超越、引领的办所理念,欢迎优秀的您加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