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终67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男,汉族,1967年6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吕强,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A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兰英,北京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A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民初字第4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从二审中成都市A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到庭陈述的新情况看,原审漏列当事人,导致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民初字第48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袁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5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卫红
审判员 李婧杰
审判员 姚 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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