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申字第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代理人:李武荣,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国元,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7年6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某某,女,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再审申请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陈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陈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钟 宏
审 判 员 彭 勇
代理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范远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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