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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作者: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 来源: | 发布于:2017-06-08 10:30:58 | 点击量:

(2015)成民申字第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代理人:李武荣,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国元,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7年6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某某,女,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再审申请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陈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陈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钟 宏

审 判 员 彭 勇

代理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范远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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