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2执1160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
委托代理人付贤禹,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代理人巫雨容,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本院在执行朱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执行10000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利平
审判员 胡 剑
审判员 钟大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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