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6969号
原告耿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槎溪镇横江村。
委托代理人刘志武,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闵筱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