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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B财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 来源: | 发布于:2017-07-06 17:26:21 | 点击量:

(2012)锦江民初字第771号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夏阳,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负责人韩某,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某。

委托代理人董某。

第三人B财。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第三人B财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764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何理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茜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07-06 17:26:21 【打印此页】【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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