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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作者: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 来源: | 发布于:2017-06-23 14:30:42 | 点击量:

(2014)武侯民初字第2513号

原告白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元,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茂林,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李小卫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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