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民初字第2513号
原告白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元,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茂林,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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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李小卫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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