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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作者:文典整理 | 来源: | 发布于:2017-05-04 15:20:42 | 点击量: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字面意思来看是犯罪主体疏忽大意下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什么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主观、客观要件又分别是什么?本文将对此做详细介绍,欢迎阅读了解。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至于其具体包括哪些形式,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把握以下两点:

(1)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

(2)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因此,对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处罚的主观基础。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犯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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