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王先生咨询:一个以前毕竟好的朋友欠了我3万元钱,没有打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朋友不还钱,人也找不到了。后来朋友发来几条手机短信,承诺会还钱,这能否作为借款凭证?
四川律师指出,《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四川债权债务律师说,《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2款规定,“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重庆合同纠纷律师还说,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赤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四川知名律师称,符合下列情况,法院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第一,保证手机短信不被删除,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保存。第二,将手机短信内容固定,可以请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使其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第三,提起诉讼后,将公证文书或将固定的手机短信证据交给法院,或由法官对手机内容进行检验,并当场制成笔录。
结论,四川律师认为,手机短信是以手机为信息传播终端与载体的文本或图片,其本质是一种数据信息流,属于数据电文的范畴。可作为证据使用。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民间借贷一定要打好借条,约定好还借款期限、还款时间、利息等,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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