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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材料,手续是怎样的

作者:文典整理 | 来源: | 发布于:2017-06-22 16:19:48 | 点击量:

不动产登记是一种物权公示方式,不动产登记需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前往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申请登记。下面,文典房产纠纷律师就为大家介绍不动产登记的手续及需要准备的材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材料,手续是怎样的

不动产登记需准备的材料

1、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2、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3、申请材料形式应当为纸质介质,申请书纸张和尺寸宜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韧性大、耐久性强、可长期保存的纸质介质;

(2)幅面尺寸为国际标准297mm×210mm(A4纸)。

4、填写申请材料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因申请人填写错误确需涂改的,需由申请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5、申请材料所使用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材料应使用汉字文本。

(2)少数民族文字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同时附汉字文本。

(3)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对汉字译本的真实性负责。

6、申请材料中的申请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7、申请材料中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宜使用阿拉伯数字。涉及数量有计量单位的,应当填写与计量单位口径一致的数值。

8、当申请材料超过一页时,应按1、2、3……顺序排序,并宜在每页标注页码。

不动产登记流程

申请: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窗口进行申请,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及所登记事项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受理范围的,填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首次登记条件的,发放业务办理流水号,取得业务流水号到中心受理窗口办理。涉及权籍调查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调查工作人员对权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

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及取号单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窗口办理,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对提交材料进行核对、扫描,上传至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系统。

初审:不动产登记中心初审工作人员对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窗口上传的登记发证信息资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签章,转发至复审。

复审:不动产登记中心复审工作人员对登记发证信息资料和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出具复审意见并签章,转发至国土资源局核定。

核定: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负责人对复审结果进行核定,出具核定意见并签章,转发至不动产登记中心权证股缮证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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