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聘用合同制的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合同鉴证应坚持真实、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鉴证机关。鼓励并提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后及时到鉴证机关鉴证。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聘用合同包括:
(一)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
(二)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聘用合同;
(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可以鉴证的其他人事聘用合同。
第五条 聘用合同鉴证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需鉴证的,应在聘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送同级政府人事行政机关予以鉴证,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要求合同鉴证的,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省级人事行政机关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文本格式签订的聘用合同1式4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四)被聘用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七条 政府人事机关鉴证时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聘用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聘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四)合同的条款是否规范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可行;
(五)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齐备,文字表达是否清楚。
第八条 对经审查合格的聘用合同,鉴证机关应予鉴证,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签章并加盖聘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编号和鉴证日期;
鉴证机关如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在5日内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第九条 经审查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不予鉴证。
第十条 鉴证机关应在收到符合鉴证条件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鉴证完毕。
第十一条 已鉴证的聘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重新调整后,内容与其有矛盾的,应按新的规定修改补正后重新办理合同变更及鉴证手续。
第十二条 人事关系委托我省进行人事管理的中央在川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合同鉴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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