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7-12-26 18:04:58 | 点击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12-26 18:04:58 【打印此页】【关闭】
成都律师事务所
上一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下一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