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7-12-26 18:00:55 | 点击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以逮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现予公告。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12-26 18:00:55 【打印此页】【关闭】
成都律师事务所
上一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个别条款的解释
下一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