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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的人才安居工程的实施细则

作者:文典整理 | 来源: | 发布于:2017-08-04 15:36:09 |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努力为各类人才提供安居服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细则所称人才安居工程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提供的安居服务。人才安居工程的适用对象包括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的人才、产业新城(工业园区)就业的产业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组织部门牵头、人社部门配合,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建设需求计划;市人社部门牵头、组织、宣传、科技、教育、文广新、民政及社科等部门配合,负责认定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的人才资格和产业高技能人才资格,并确定人才在《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所属类别等工作。

市经信部门牵头、农业、商务、物流部门配合,负责制定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建设需求计划,并认定产业新城(工业园区)企业等工作。

市国资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政府开发公司,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龙泉驿、青白江、温江、新都、双流、郫都区(以下简称11城区)房源的建设、筹集。其他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房源的建设、筹集。

市房管部门牵头负责人才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的统筹管理、人才安居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人才安居工程的具体工作,包括确认安居资格、租售房源、后期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安居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安居方式) 人才安居方式包括人才购房支持、人才公寓租赁和购买、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租赁、自建人才公寓或倒班房租赁等方式。

第五条(购房支持) 住房限购期间,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

第六条(人才公寓) 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A、B、C、D类标准的人才,可申请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租期为5年,租金标准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根据人才和项目情况,按照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满5年后可申请按入住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购房后5年内不得出售。

第七条(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 产业高技能人才可按职住平衡原则申请租住产业新城(工业园区)的配套住房,租金标准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根据企业和项目情况,按照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八条(自建人才公寓或倒班房) 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与土地出让管理有关规定自建人才公寓或倒班房,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提供给本单位的基础人才租住。

第九条(安居面积标准) 人才公寓建设面积标准60-120平方米,《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A、B类人才安居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C类人才安居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D类人才安居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建设面积标准为35-120平方米。

第十条(安居方式选择) 申请人同时符合多种安居方式准入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租住人才公寓期间人才类别发生变化的,可按调整后的类别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次月起调整相关标准,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不重复享受) 本市人才安居工程与其他购房优惠政策(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及其他人才住房优惠等)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准入、申请和审核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准入条件) 申请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A、B、C、D类标准并经人社部门认定;

(二)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在本市享受过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准入条件) 申请租住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留学回国人员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或中级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并经人社部门认定;

(二)与所在产业新城(工业园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在本市享受过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信息平台) 市房管部门牵头、会同人社、经信部门及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平台。通过人才安居信息平台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各部门分类受理审核、房源租售入住、后期管理、退出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申请流程) 各类人才通过人才安居信息平台在线注册登记,填写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对照准入条件提出人才安居申请,并提交身份证、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用人单位出具的《成都市人才安居申请表》、劳动合同以及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或产业高技能人才的相关证明材料(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及获课题、成果奖等证明材料)等。

各类人才也可持上述申请材料至所辖区(市)县房管部门申请,由区(市)县房管部门将其信息录入人才安居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审核流程) 区(市)县人社部门对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的人才资格和产业高技能人才资格进行认定并确定人才类别,以及对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区(市)县经信部门对产业新城(工业园区)企业进行认定。区(市)县组织部门对人才享受购房优惠政策进行审查。区(市)县房管部门对人才自有住房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资格公示) 经审核通过的人才名单及相关情况由人才安居信息平台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所辖区(市)县房管部门确认人才安居资格。

第四章 房源筹集

第十八条(房源筹集) 采取新增用地建设、存量房转换、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并纳入全市统筹管理。新增用地建设人才公寓、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项目,主要由政府组建全资开发公司组织建设,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建设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实现融资、建设及管理专业化、市场化。

第十九条(选址布局) 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重点保障。人才公寓和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应按照产城一体理念和城市综合社区建设要求,优化项目选址布局,完善各项功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精心组织,确保项目品质。

第二十条(配套服务) 各区(市)县和相关部门采取在人才集中居住小区引入人才创新创业平台载体等服务措施,促进人才的培育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市场租金标准) 人才公寓、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由房源业主单位参考同区域、同品质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确定。租住人才公寓和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的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额部分由人才所属区(市)县财政自行承担。

第五章 房源租售

第二十二条(房源统筹) 11城区房源由市房管部门按照安居申请情况统筹安排到各区房管部门,11城区房管部门接收房源后组织租售。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和各郊县(市)房源由属地房管部门自行组织租售。

第二十三条(组织租赁) 各区(市)县按照以下原则组织租赁:

(一)申请人按照人才类别由高到低依次选房;

(二)相同人才类别的申请人选房顺序通过摇号确定;

(三)各区(市)县立足当地产业发展导向,自行确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条件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出售价格) 人才公寓出售价格为人才入住时的市场价格。由房源业主单位参考同区域、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确定,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房源购买) 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满5年后,经审核仍符合人才公寓准入条件且绩效评价合格的,可申请购买所租住的人才公寓。申请购买有效期为租住期满5年之日起6个月内。到期未提出购买申请的,应退出人才公寓或按市场租金继续租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 建立人才安居绩效评价机制,将人才在岗工作情况和贡献等作为评价要素,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按年度对用人单位和人才进行评价,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受人才安居工程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退出管理) 申请人在租住人才公寓或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收回所租住房:

(一)人才认定文件被撤销的,或经考评不符合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

(二)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

(三)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四)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六)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的;

(七)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租住人才公寓或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的,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

(八)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行为的。

申请人在租住人才公寓或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期间在本市购买住房,不再符合相应人才安居准入条件的,应立即退出所租住房或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过渡,但过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违规处理) 对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行为,违规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立即收回住房并追缴违规享受的减免租金。租金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追回的,用人单位先行垫支后负责向相关申请人追索。对单位出具虚假证明、个人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在成都人才安居信息平台及市房管部门网站公开披露,并抄送成都信用网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征信部。

第二十九条(责任追究) 人才安居工程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人才安居工作受理审核、房源筹集、租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制定要求) 各区(市)县参照本细则制定辖区人才安居办法。

第三十一条(有效期限)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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