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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蓉转移财产?离婚转移财产将净身出户

作者:文典律师事务所 | 来源: | 发布于:2017-05-19 14:43:57 | 点击量:

近日,有媒体爆出马蓉宋喆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财产分割。随后,王宝强律师否认马蓉王宝强已办理离婚手续。今天,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就为大家分析下,如果办理离婚手续后,发现对方婚内转移财产,离婚财产会怎么分?

马蓉转移王宝强财产,离婚转移财产将净身出户

婚内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离婚案件有限公司股权分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以上规定虽然具体,但是仍然不能涵盖实务中的所有情形。上述司法解释仅仅解决了配偶一方同意受让股权的情形,但对于配偶一方不同意受让的却没有规定。对于公司的股权而言,其价值不仅仅取决于公司的注册资本,还受公司的经营状况即资产负债情况的影响。客观来讲,应当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情况进行审计,从而评估出股权的价值,在此基础上进行分割。

(二)离婚诉讼中财产转移行为的认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法律规定比较简单,但在实务当中该问题的处理却比较复杂,最核心的是举证问题。如果夫妻一方具有转移财产的故意,往往会从各方面做好准备,不易被另一方发觉,或者即便被发觉,也能够以合理的理由说明去向。

《婚姻法》的上述规定仅仅解决了夫妻一方转移财产的实体处理问题,但对于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举证问题并没有规定,而这恰恰是实务当中的关键问题。本案原告周某虽然充分利用了法院的调查取证权,调取了被告宋某的部分银行流水,但其若不提供相应的银行账户信息,恐怕法院也难以调查出来如此详尽的流水。实务当中,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事实,往往需要法院综合考量一方的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的支配权、直接的证据材料等因素,作出判断,也是一个自由裁量权空间比较大的问题。

最后,成都婚姻家庭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预防离婚财产纠纷的最好办法就是做财产公证,夫妻双方也可用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归属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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