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收到演员刘德华起诉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侵权纠纷一案的诉状和证据等材料。什么是侵权姓名权?哪些行为会构成姓名权侵权呢?文典成都律师 为大家介绍。
新闻简讯:
刘德华(原告)诉称,自己并未授权被告在其净水器及相关产品的外包装及广告中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及签名等,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及姓名权。
在被告侵权过程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从未回应,并始终未停止侵权行为。
原告认为,原告系从事演艺事业超三十年,享誉全国甚至全球的演员及歌手,其肖像和姓名具有极高声誉和商业价值。
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原告许可、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原告肖像和姓名、签名,损害了原告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未果,故诉至法院。
哪些行为会构成侵犯姓名权
主要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侵权责任: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抚慰金(名称权不得主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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