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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公款打赏主播被判7年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06-13 16:15:49 | 点击量:

近日,江苏镇江京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侵吞公款案件,该案特殊在被盗钱款均被当事人打赏给了网络主播。下面,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为大家介绍下当事人是如何侵吞公司高额资金的。

侵吞公款打赏主播被判7年

2017年2月中旬,镇江警方接到国信嘉源房地产公司报案,称该公司29岁的会计王某突然失联,经过账目核查,公司怀疑他侵吞了数百万元的公款。

王某的家人和朋友都不知道他的下落,就在民警抓紧侦查时,王某的手机突然开机了,他打电话给公司表示想投案自首。

据调查,这名会计跑到了上海,去见了一个女主播,上午见完面之后,就在上海的一家宾馆开了一个房间,进行割腕自杀。

没有勇气自杀的王某被民警和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带回了镇江,王某对于自己侵占公司高额资金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查实,王某挪用国信嘉源房产公司的公款达930万元,包括侵占公司库存现金数十万元;从公司建行卡、工行卡取现、转帐近860万元。

民警调查发现,王某已结婚,一家三口与父母一起居住在丹阳,家庭条件一般。据王某交代,他自从接触了网络直播平台后,就很喜欢看直播。因为自己每月的工资也就3000多元,维持家庭生活比较拮据,所以一开始很少打赏。他发现,因为打赏少,女主播们对自己不屑一顾,她们只会与打赏多的人进行互动。王某觉得自己受到了冷落,为了挽回面子,他开始挪用公款进行打赏。

王某打赏“一掷千金”,大家都以为他是富二代,不断有女主播和网友吹捧他,让他感觉很受用。为了维持在直播平台里这种“众星捧月”的感觉,王某不断充值给女主播送高价格的“礼物”,最多的一天他在直播平台充值50万元,好几个女主播主动与他结交。王某瞒着妻子,以出差为借口,每周都会到上海与女主播幽会,挥霍盗取来的公款。

在公司里,王某仅仅是月薪3000多元的普通员工,并不是公司的高层领导,那么,他怎么会把一家大型企业的资金掌控在股掌之间,随时挥霍,毫无顾忌呢?

  王某一开始只是担任公司的出纳会计,但是在2015年,主办会计离职后,公司没有另外安排人,而是让王某兼任主办会计,他一个人把控了公司所有的财务大权。

从2015年到2017年,王某的公司一直没有组织审计工作,也没有领导监督王某的账目,才会出现巨额公款被盗。

经过庭审,法院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回被害单位人民币930万元,但王某根本没有能力退赔。

职务侵占罪相关法规: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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