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苹果手表在美国遭到消费者集体诉讼,消费者指出苹果手表三代的所有产品中均存在同样的有关屏幕(表盘)的设计缺陷,会导致屏幕破裂或脱落。消费者认为苹果在明知产品有瑕疵的情况下还继续出售,损害了自己的权益。下面,文典成都法律顾问律师带大家详细了解。
事件简述:
据美国科技新闻网站AppleInsider报道,美国加州的消费者Kenneth Sciacca将苹果起诉到了加州北区联邦地方法庭,此案列为消费者集体诉讼,意味着所有受到损失的消费者都能够加入原告队伍,对苹果提出索赔。
原告律师指出,实际上,苹果在手表对外发售之前,就已经知道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在苹果对外发售最初版、第一代、第二代和第三代手表后,消费者向苹果提出了有关手表屏幕的各种意见投诉。
苹果故意隐藏了产品问题,拒绝承认设计缺陷,反而将屏幕的一些问题归结为“意外损伤”,拒绝提供保修。
对此控诉,苹果公司至今未作出官方回应。
经营者出现哪些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再者,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
所以,在下列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⑴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⑵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⑶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⑷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⑸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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