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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43万请闺蜜驱鬼,闺蜜因诈骗获刑三年零六个月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04-10 09:25:25 | 点击量:

2015年6月,冯女士认识了赵某,两人由于性格相似,很快就成为闺蜜。到2016年,冯女士多次在微信中告诉赵某自己睡不好,怀疑是“被鬼附身”,赵某表示自己可以帮她去全国各地请人烧香“驱鬼”,让冯女士汇钱给她。于是,一场诈骗拉开帷幕。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带大家具体了解下。

花43万请闺蜜驱鬼

事件简述:

2016年6月开始赵某以帮冯女士烧香“驱鬼”为由,让冯女士汇钱给她,冯女士听信了赵某的说法,分别在2016年6月、7月1日、7月22日以同样的方式三次向“闺蜜”赵某汇钱,共34万元。

然而,赵某在收到钱后并没有帮冯女士“驱鬼”,而是带着母亲出去旅游购买奢侈品了。

临近开学,冯女士的母亲准备取钱交学费时发现卡中少了43万元,询问女儿后发现钱是被一笔笔转出去的,于是急忙报警。

2016年8月10日,赵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拘,后赵某告知民警自己怀孕了,2016年8月21日,经崇州市人民医院检查,赵某确实怀孕。5天后,崇州市公安局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法律小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然而,取保候审后,在超过半年的时间里,公安机关都未能联系上赵某。直到2017年9月,赵某才被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分局抓获,同年10月,赵某转由崇州市公安局逮捕。

2017年12月21日,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2018年2月此案审结,赵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不适用缓刑,罚金三万元从扣押的奢侈品变卖后所得价款抵扣。

关于诈骗罪处罚的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此,文典律师要提醒大家在生活中不要轻信他人,尤其是在对方要求自己汇款时更要三思而后行。如果你不幸遇到此类法律问题,不要惊慌,建议第一时间咨询文典在线律师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和专业律师沟通适合你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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