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农民因与儿媳发生口角而将自己的亲孙女从楼上摔下,导致孩子休克死亡。该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已被提起公诉,鉴于他和被害人的关系,侦查机关决定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那么,如何判断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呢?文典成都律师 为大家介绍。
新闻简讯:
2017年6月12日10时许,耿某与其二儿媳刘某因琐事发生矛盾,争吵后,耿某来到二儿子、二儿媳居住的本市房山区某小区居民楼的16楼与17楼中间的过道处,将正在玩耍的孙女拦腰抱起从窗户扔出。在耿某打算将孙子也从窗口扔出时,被闻声而来的二儿子、二儿媳拦下。孙女因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刑事责任年龄
一、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会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四、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五、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何判断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由于他们生理上的缺陷,他们在接受教育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方面受到一定的局限,其辨认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差,所以《刑法》规定对他们的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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