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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璐起诉诽谤者,如何认定侵犯名誉权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02-10 10:57:43 | 点击量: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会有很多人关注,如果出现网友觉得不合适的行为,他们就会深陷舆论风波。有的选择沉默,有的选择反击,近日,李小璐工作室就再次表态要追加两名涉嫌侵犯李小璐名誉权的网络用户。那么,如何认定是侵犯了名誉权呢?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为大家解析。

李小璐起诉诽谤者

新闻回顾:

自夜宿门后一直深陷舆论风波,此前李小璐曾委托律师事务所将三名网友以“涉嫌严重侮辱诽谤”的名义诉至人民法院。今日,李小璐工作室再度表示,将追加两名涉嫌侵犯李小璐名誉权的网络用户。

据代理其诉讼的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声明显示,因为部分网络用户怠于删除已发布的相关侮辱诽谤言论,将两名微博用户“越娱八卦”、“灰化肥发黑会挥发_ti”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位网友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发、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以及35万元,共计90万。

如何认定侵犯名誉权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比如,说某人“是个小偷”,或“是个傻子”等。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质能力不高、企业形象不佳等。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以上就是有关侵犯名誉权认定的知识,如果您遇到有人侵犯你的名誉权,应及时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若你与对方无法沟通达成和解,可委托文典在线律师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出面为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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